(2024年第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完善资源配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运行机制;坚持依法理财、民主理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坚持业财融合,规范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学校预决算管理体系,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加强成本管控,建立健全学校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收支控制与资金管理,厉行节约。
(四)加强资产与负债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发挥财会监督职能,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含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校内独立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行业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
党委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决策主体,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接受校长委托,协助校长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构,实现决策支持。单独设立预算、资产、采购管理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为决策主体提供合理建议。
第八条设置专门机构落实财务管理相关职责。专门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发展规划、资产、采购管理等部门,专门机构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履行服务决策、保障执行和依责监督三重职能。
财务部作为专门机构之一,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内独立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第九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学校财务管理执行工作的重要主体,应按照学校统一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或项目实施细则,推进本二级单位
(本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并对财务管理活动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效益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预算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分为上报教育部的部门预算和校内实施的执行预算。校内实施的执行预算由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坚持全面预算管理,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二条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围绕学校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预算资源配置,推动管业财融合,增强资源保障效能。结合学校实际,持续推动建立完善二级财务管理体制。
“自上而下”是指学校结合发展战略,将年度重点任务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至各二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分配的任务制定年度具体目标,并设定相关项目;其他单位结合归口管理部门分配的目标及相关项目,制定年度具体计划,并将计划细化成本单位的具体项目,学校再根据具体项目的设置情况配置预算资源。
“自下而上”是指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在与学校总体战略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自下而上申报目标和计划。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可逐级向学校申报有关项目,申请预算资源配置以实现自主发展。
第十四条在学校统筹决策下,结合发展战略,推进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规划、财务部门资源保障与项目申报单位事业发展深度融合,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实现决策有抓手、业务有规划、财务有保障,切实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实行零基预算管理,除允许结转下年支出的项目外,原则上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额度年底清零。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部门预算。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的校内执行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系统推进、结果导向、公开透明、权责对等和约束有力的原则。
第十九条逐步推进成本核算管理,着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二十二条不断提升筹资能力,积极从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渠道争取各类资金;加强学校教育基金会的专业化运作,吸引更多社会资金。
第二十三条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建立收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办法,引导单位充分利用学科优势和办学资源,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取得各项收入。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经费支出责任制和“放管服”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政策,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第五章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统一登记和归口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负债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类管理。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三十二条定期清理流动负债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相关二级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财务部开展清理工作,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
第三十三条规范和加强非流动负债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举借债务需严格执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章报告与公开
第三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后,应以不同形式对内向校务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定或报告,对外向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使用者报告。
第三十六条财务相关报告一般包括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管理会计报告。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需要反映学校战略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真实。
第七章财务数字化
第三十八条财务数字化应与学校数据标准化有效衔接,建立完备的财务数据标准,以数字化建设为主线,形成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贯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三十九条加快推进自动化、智能化的账务处理系统建设,打造以预决算为基础的财务预测与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业务流程与预算、核算、决算分析、风险管控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条财务数字化建设应遵循学校主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监控。
第四十一条建立完备的财务数据备份机制,确保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第八章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教育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推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参与学校财务运行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资产、采招等内容,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政字〔2006〕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