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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

发布者:张伟东发布时间:2025-09-24浏览次数:54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学校因提供教育教学服务而发生的各类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湖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湖北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收费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决策下实行统一教育收费制度及收费管理。“分类归口管理”是指学校按教育收费类别和服务对象进行收费分类,明确各类教育收费的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类别教育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教育收费定价原则:政府指导定价收费项目,按国家和湖北省规定标准执行;自主定价收费项目,对在校学生按照非营利原则,依据办学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代收费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校外人员、有关单位委托提供教育服务的收费可按市场运作方式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涉及行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行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校内结算按学校文件规定或双方协商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学校各类教育收费要求流程完整、程序合规、定

合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标准是按国家、湖北省相关规定对指定收费项目制定的单位计费标准。

第六条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后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是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属于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的“三重一大”项目的收费事项。学校校务会负责审定属于校务会会议事范围的“三重一大”项目的收费事项,审定纳入学校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及学校自主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咨议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审议学校自主定价教育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财务部作为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单位,履行教育收费管理组织职责,负责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收费信息公开,负责日常收费初步审核及具体执收,协调配合上级部门的收费检查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教育收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负责的教育收费类别,负责接受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申报、审核、汇总,并提交财务部执行校内收费申报审批备案流程;负责对相关教育收费业务的合同、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在学校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执行教育收费申报程序,进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报;负责收费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并提供相关服务,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收费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 收费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包括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因提供教育教学、科研辅助服务而涉及的其他行业性服务收费、校内结算事项等统称为其他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            1.学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2.住宿费是指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3.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

4.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是指幼儿保育费、教育费。

代收费项目是指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管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体检费、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补办第二代身份证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取的相应服务性费用。

1.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如: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娱乐设施)出租、出借,打字、复印,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等培训班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2.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单位提供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及相关服务费。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收费主要包括按行业性收费标准执行的行业性收费、其他应税服务收费以及校内结算事项等。

第十三条 学校将向在校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范围。对校外人员、有关单位委托提供服务的收费按市场运作方式协商,不纳入学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对校外人员按固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执行校内审批流程后,可纳入学校收费目录清单统一公示。


第四章 分类归口管理职

第十四条教务部为本科预科生、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费、考试费、培训费(中外校际交流项目除外等收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确定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科及优先列入当年重点专业招生范围并报财务部备案;

负责学年制培养方案中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微专业、双专业及双学位等课程学分及学分学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负责学分制培养方案中学分的认定、免听和免修、加修(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课程学分认定、学分学费标准及缴费时间的确定;

负责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办法提交学生专业调整、修业年限变动等涉及学费调整事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五)负责其涉及普通全日本科生和第二士学位生考试费、培训费(中外校际交流项目除外)等收费业务审核及收费项目的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作部为全日制本生因学籍异动涉及学费调整事项、招生考试、学生事务管理等收费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办法,负责向财务部提交新生入学基本信息;负责涉及学生学籍异动及在校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变动、学费减免、学生纪律处分等涉及学费调整事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负责涉及学生事务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报。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为研究生学费、考试费及学费调整事项

等收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交新生入学基本信息,负责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考试费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费等收费业务审核(包括自主定价学费标准的审核认定)及收费项目的统一申报。

第十七条 党委研究工作部负责根据校相关学生管理办法,及时向财务部提交涉及研究生学籍异动及在校修业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变动、学费减免、学生纪律处分等涉及学费调整事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院为高等学历继教育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全日制形式相关学费、考试费、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费等收费业务审核及收费项目的统一申报。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院为中外教育合交流办学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自费来华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收费业务审核(包括自主定价学费标准的审核认定)及收费项目的统一申报。

负责对服务性收费项目中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协议及招生简章进行审核及备案;中外校际交流项目校内培训费收费项目的汇总申报;对学校审核通过的收费事项及金额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部为学生住宿、水电业务、附属幼儿园等后勤保障服务收费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按房间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确定学生宿舍分档收费方案的申报;

(二)负责核定学生超补贴标准使用水电费的用量

负责附属幼儿园保教费、幼儿伙食费等收费事项的申报;

(四)负责其他后勤保障收费事项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校医院为在校生“体检费”、“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代收费项目以及学校医疗服务收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与估中心为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审批、培训合同的审核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内组织考试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考试收费标准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其他代收费各代收费项目管理部门作为收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代收费管理部门负责代收费项目申报并提供代收费项目业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其他服务性收费(不包括非学历教育等实行校内归口管理的教育服务收费)和其他收费,由各服务项目提供方作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服务提供方负责本部门其他服务性收费项目申报,负责本部门不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按市场运作方式协商的服务性收费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以及本部门涉及的行业性收费项目的对外申报审批。

没有明确收费金额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合同或协议,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申报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纳入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事项执行校内申报、集体决策流程。

第二十七条收费目录清单申报流程:按收费目录清单继续执行往年收费标准或当年经学校集体审批已通过的收费事项,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通知进行例行申报。

新增或调整自主定价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申报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前,须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括调研、座谈、论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等程序。

撤销收费目录清单项目,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撤销收费项目申请。对于无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历史收费清单项目,若连续五年无收费记录,由财务部执行校内公示流程后撤销。

第二十八条收费目录清单项目申请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中外校际交流培训项目须提供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培训课程表。

(三)涉及协议的,提供经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协议模板;

经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提供教育部审批文件。

撤销收费项目申请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二)收费项目撤销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收费目录清单审批流程:

(一)新增或调整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除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或调整之外的收费项目,由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报校务会审定。

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进行初审,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务会审定。

(三)收费目录清单中继续执行往年收费标准、已通过校务会审批的收费事项以及撤销收费目录清单中收费事项,由财务部执行内部审批流程。

第三十对不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事项:

行业性收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湖北省或武汉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外申报审批流程,报财务部备案。

(二)按市场运作方式协商的服务性收费,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事项审核,提供服务部门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六章 执收管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教育收费,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标准执行;收费目录清单项目中涉及合同和协议的收费,校内二级单位需向财务部提交已执行校内审批流程的合同或协议,向在校生收取的培训费须提交与参与培训的在校生亲笔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非收费目录清单项目,校内二级单位需向财务部提交相关收费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后实施收费。

第三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等,应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学费。学费按每学年 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时间小于15天,免收当月学费实际在校间大于 15天但不足 1个月的按 1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学生选课前应要求学生清缴前期欠费。

有助学贷款和其他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学费调整事项的学生,其助学贷款尚未到款或相关学费调整文件尚未送达,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相关学生名单并报送选课管理部门和财务部,该类学生可视同正常缴费学生参与选课。

第三十五条专业分流学生按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全程培养方案学费;在校期间需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

第三十六条 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直博形式学习的学生,分别按各不同学习阶段学费标准收取。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违反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一律不得收费。

第三十九条对在校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实习实训等正常学习范围内的教学内容转变为服务性收费,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在学费中加收实习、实训费、耗材费等。

第四十条 中外校际流项目服务性收内容应为学院提供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各学院需与学生签订培训协议,严禁对正常教学活动服务重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校内收费票据统一由财务部提供。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国家或湖北省市以及学校相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收费行为。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要直接通过财务部统一支付平台收费的,需提交《统一支付平台收费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通过第三方软件业务平台对

接财务部统一支付平台收费的,需提交申请由财务部执行内部审批后进行系统对接。同时校内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与财务部定期进行收费确认工作。

第四十四条未履行相应流程的,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擅自收费。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费清缴,财务部定期将学费欠费清单发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所在学院,各二级单位应履职尽责,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及时进行欠费清缴工作。


第七章 收费公示及监督检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通过校园网、收费公示栏等形式对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公示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或部门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单位,须将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模版或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报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项收费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同时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对存在无前置审批程序、流程缺失及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收费行为的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校内各二级单位。学校独立法人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收费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部门职责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