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票据管理,加强财会监督,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校收取各种非税收入、应税收入及进行资金往来时开具的凭证,包括财政类票据、发票和内部票据,不包括银行票据。
第三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务部是学校各类票据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缴销)、销毁,内部票据的监(印)制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财政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财政部监(印)制,主要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政部监(印)制,主要用于向政府有关部门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财政部监(印)制,主要用于暂收的外单位押金、定金、保证金,代收的医疗保险费,非同级财政拨款等。
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财政部监(印)制,用于接受公益性捐赠。
5.医疗收费票据,由湖北省财政厅监(印)制,用于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
6.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二)发票
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监(印)制,主要用于向校内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教学、科研等应税服务。
(三)内部票据
1.内部结算凭证,由学校财务部监(印)制,主要用于二级单位之间或者二级单位与校内个人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2.原始凭证分割单,由学校财务部监(印)制,用于学校和外单位共同承担相关费用的分割,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结算等。
第七条 财政票据和发票均包含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内部票据为纸质票据,包括订本式和机打式。
第三章 票据申领
第八条 财政票据和发票及其开票装置、电子票据使用授权,由财务部代表学校统一向主管部门申领,二级单位根据需要向财务部申领。
第九条 二级单位首次申请开票授权,或发生开票人员变动时,需填写《票据授权开具申请表》(附件1),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二级单位到财务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附件2)。
票据领用数量,初次领用一般以二级单位预估两个月的票据使用量核定,再次领用采取验旧领新的方式进行,以交回已用票据的数量作为可领用票据的上限。
第十一条 领用纸质票据前应当场逐联检查,审核无误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发现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须及时报告。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二条 票据一般由财务部统一对外开具,经授权的二级单位,应按财务部审批的经济业务类型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开具票据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填开,票据中各要素需规范填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需保持一致、相关印章应齐全。
第十四条 纸质票据如发生填开错误,必须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票据;电子票据发生填开错误必须做冲红处理,再重新开具。
第十五条 票据一般在收到款项后开具,因经济业务确需预开票据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科研业务预开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开票时现场垫付或从其横向科研项目预扣。
第十六条 预开票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款项入账或票据退回手续。
逾期未办理款项入账或票据退回手续,催票后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予配合的,预开票金额将转做应收款处理,并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进行催缴。
前期预开票据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预开票据。
第五章 票据保管、核销(缴销)和销毁
第十七条 票据应妥善保管、定期核销,按规定缴销和销毁。
第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票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票据核销(缴销)工作。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申领票据、开票用户名、密码、税控设备等开票装置。
已使用未核销的纸质票据存根联需保持原样,顺号保存,不得撕毁。发生票据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定期将使用完的纸质票据交回财务部核销,核销纸质票据时,需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按册填写《票据核销(缴销)登记表》(附件3)。
第二十一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财务部报票据核发部门查验后销毁。二级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各类票据。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票据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对二级单位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票据使用单位应配合校内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购买、拆本使用票据;
(二)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三)串用各类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虚开发票;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票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并按票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遇国家政策调整,财务部相应调整票据管理相关内容,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撤销、合并和新设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办理票据管理相关手续,同时更新有关工作人员票据管理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各二级单位,学校独立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